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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空洞吞噬毕节四童谁来教育、监督和惩戒监护人

时间:2015/6/20 13:32:33   来源: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兄妹四人服农药自杀身亡,再一次令世人震惊,也让人联想到,这些年留守儿童自杀、意外伤害身亡、被拐被骗、遭性侵、违法犯罪……一桩桩、一件件似乎就没停止过。

  李克强总理批示、处理相关责任人、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督查……然而,无论事后怎样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如何做实做细、多大力度的整改问责,也不能挽救孩子们的生命了。我们不禁要问:偌大一个成人社会怎么就不能呵护未成年的孩子?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媒体记者、各路高人从社会变革的冲击、国家的制度缺陷、家庭的破损、人的心理脆弱等,从不同角度做了不同的诠释。我依然想重申的是,家庭是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无论社会环境怎样变化,无论国家和社会有怎样的制度缺陷,无论家庭如何贫困、生活怎样无奈,父母生了孩子要养,这是亘古不变的常识,也是作为有孩子的公民在我们这个法治社会必须履行的一份责任。

  无论怎样分析四兄妹自杀事件的的原因,也绕不过父母对孩子的监护缺失和教育不良,而他们又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于是我们不能不拷问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的社会支持和制约机制。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谁对他们进行教育?

  父母承担着对孩子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我国若干部法律都有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有国家和社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但是多年来,对监护人的教育并不尽人意。一是我们国家没有专门负责家庭事务的政府机构,尽管妇联牵头家庭教育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尽管有关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规划,以及与监护人相关规定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制定,但从总体上看执行力度差,对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指导缺少体制上的支撑和制度性约束。二是在我国三十多年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父母保护儿童权利的宣传教育几乎是一个盲点,普法宣传中也没有面向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定要求。尤其不可思议的是,国家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竟然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这样对“监护人”的认识,难免会造成有未成年子女的公民依法履行对孩子监护职责认识的空白或模糊,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监护职责履行的不良和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个自杀留守儿童的父母对孩子“生而不养”,其实这也是监护人教育缺失的结果。有谁对他们进行过法律常识教育?他们知道不履行监护职责是违法行为吗?有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意识和习惯吗?法律在这类人群中显得苍白无力,使他们“无知无畏”。

  谁对监护人进行监督?谁来受理监护问题举报?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可靠的监护人,这是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义务规定的基本认识前提。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现实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或者其监护行为发生偏差而对孩子的权益构成侵害,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容易被掩盖而使孩子得不到及时救助,那些有过失的监护人更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和惩罚。即便有人发现了问题,也常常是无能为力。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等部门2014年年底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明确了公检法、民政部门等国家相关机构的责任,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两年前,也是贵州毕节市,五名辍学流浪的男孩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时还没有这个意见。这一次4个孩子自杀之前几天没上学,学校老师、邻居、村干部多次试图帮助并未奏效,该由谁来承担监督和救助不力的责任呢?也就是说,在监督、举报、受理环节上都存在漏洞。是否应当有明确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和严格的制度保障,确保对家庭的监督不流于形式,发现问题能及时解决,而不仅是在事件发生后对相关领导问责呢?

  对监护责任缺失和不良的父母,惩戒不力是否意味着纵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进行“劝诫”、“制止”、“行政处罚”,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安置孩子做了明确规定。

  让监护人“下岗”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对那些不足以剥夺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如何进行劝诫、制止和行政处罚则依然是个空白。这是否意味着对大量的监护人的问题可以视而不见,一定要“养肥了再打”呢?

  近年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等是未成年人犯罪、自杀和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从根本上说都存在监护缺失和不良的问题。往往是不到孩子致死、事件没有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监护人就得不到惩处。

  台湾的《儿童福利法》,对于未履行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其接受8个小时以上、50个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并收取必要费用。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经再通知不接受者,按次连续处罚,直至其参加为止。而且每一项条款都有相应的机构具体落实,操作性非常强,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关颖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